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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方式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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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方式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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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权人,行使,方式,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意思就是替债务人收取债务,但必需向法院申请而且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

   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方式是哪些?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但愿对大家有所匡助。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方式是哪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

   我国《合同法》中划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划定。

   由于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正当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前提: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需是依法成立的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哀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合同法》划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哀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三,债权人代为权的效力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了债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

   一般以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哀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由于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了债的权利。

   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固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了债,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

   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了债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

   但对此题目司法解释做出了如下划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债义务。

   2,债务人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

   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归债权人的起诉。

   2,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哀求数额的债权部门起诉债务人。

   受理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诉讼。

   不管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对代位权诉讼做出的裁决均对债务人有影响。

   3,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门消灭。

   假如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受偿,债权人还可就剩余部门向债务人行使哀求权;如次债务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尚有余额,债务人还可就此向次债务人主张。

   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用度,由债务人负担。

   因对于所有的债权人而言是共益用度,由此形成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了债。

   3,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对其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仍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

   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向债权人主张,如不可抗力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利瑕疵抗辩等等。

   但是这种抗辩应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前所产生的债务为限。

   如代位权行使后,次债务人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而取得对债务人的抗辩,不得对抗债权人。

   由于此时债务人已丧失了处分权。

   若次债务人因对债务人为了债而取得的债务消灭抗辩权,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次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须通知债务人,通知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开始有抗辩权。

   固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但是我国只能采取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也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但在实际中仍是存在一些题目,大家碰到这样的题目,小编建议往网站找专业的律师服务,这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