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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原则及其规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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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原则及其规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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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履行,规则,原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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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签订的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双方按照合同商定的条款来执行,用于保障双方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那么,合同履行的原则及其规则有哪些呢?我们都需要留意些什么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具体的先容一下相关的知识。

     合同履行的原则及其规则有哪些?一,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又称准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划定的标的,质量,数目,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适当履行不同于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夸大债务人按照合同商定交付标的物或提供劳务,至于方式,时间等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

     适当履行要求: (1)主体适当;(2)履行标的适当;(3)履行期限适当;(4)履行方式适当二,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而且应基于老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履行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在合同履行中,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内容仍难以实现。

     同时在一些合同中,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需要俩权人的配合。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提供利便,创造前提;(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4)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三,经济公道原则经济公道原则就是要求履行合同时,追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本钱取得最大合同利益。

     履行合同中的经济效益原则要求: (1)债务人要选择最经济公道的方式运输;(2)选择最体现经济公道原则的履行期;(3)履行合同债务体现经济公道;(4)选用设备体现经济公道;(5)变更合同体现经济公道;(6)对违约选择经济合同的补救方式。

     四,情事变更原则(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回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答应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二)情事变更原则与有关概念之区别1,情事变更原则与显失公平具体内容显失公平规则与情事变更原则有一定联系,由于情事变更原则通常是发生了一定的情事变更后,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不平衡,假如仍按原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

     但二者究竟有区别,因此显失公平规则不能取代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与显失公平规则的主要区别: (1)显失公平合用通常考虑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如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等;但情事变更原则合用要求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回责于合同当事人的;(2)显失公平通常合用于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意识到该合同所产生的不公平结果,并努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情事变更原则合用于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势会导致当事人利益不平衡,利益失衡不是当事人求的。

     (3)显失公平时,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事变更原则则发生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果。

     2,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很多学者将情事变更原则的事由限于不可抗力,以为情事变更是因不可抗力而发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也是当事人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

     实际上,不可抗力只是情事变更的一种类型,不可抗力不影响合同履行时,则不涉及情事变更原则。

     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到合同履行,但尚未达到不能履行时,合同尚能履行,只是履行便显失公平,则合用情事变更原则。

     二者区别: (1)功能不同。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既可以合用于合同责任,又可以合用于侵权责任;既可依法免除民事责任,也可变更或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则主要是指导合同履行的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变更的泛起而仍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违老实信用原则,因而答应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2)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方面。

     不可抗力引起合同变更或解除必需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而情事变更原则合用于履行过于艰难或本钱过高,当事人又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

     (3)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情事变更,不可抗力并没有引起当事人间利益失衡,则不合用情事变更原则。

     而情事变更原则的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其他事由。

     (4)不可抗力泛起后,当事人依法取得切当证据,履行法定义务如通知,则可以免除责任;而情事变更泛起后,当事人主张情事变更,应向法院哀求裁判,法院假如驳归哀求,则合同仍应履行。

     3,情事变更原则与危险负担具体内容危险负担指双务合同中,由于不可回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一方的债务不能履行时,所引起的损失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

     情事变更原则与危险负担规则相似之处是由于不可回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而且都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宗旨。

     不同在于: (1)情事变更原则是民法老实信用原则的详细体现,合用范围广泛,双务合同单务合同都要合用;而危险负担主要合用于双务合同,目的是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2)情事变更原则合用的结果是变更或解除合同,从而维护当事人利益平衡;而危险负担规则的合用主要是解决危险回属的分配题目,不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

     (三)情事变更原则的合用前提情事变更原则合用的前提如下: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回责于当事人,等于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假如是由可回责当事人,则应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合用情事变更原则。

     4,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四)情事变更的效力情事变更的效力二大法系不同,英美法划定,合同订立后,发生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目的受挫,法律应确定当事人之间所商定的前提不成就,从而使当事人的债务被免除。

     大陆法中如德国法以为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

     我国从目的望,情事变更原则意在消除合同履行中泛起的显失公平,从而使合同在公平基础得到履行,或依老实信用原则解除合同。

     从效力上望,情事变更原则体现为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是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解除合同是彻底地消除显失公平的现象。

     根据情事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一方解除合同致另一方损害,则应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合同履行的原则及其规则,主要是有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公道原则以及情事变更原则。

     另外,合同履行的条件是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大家在签订之前,一定要判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免上当受骗,更多相关题目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开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