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仲裁举证须知
北京市劳动仲裁举证须知 一,举证责任 1,对当事人或者署理人身份有贰言的,由持有贰言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辩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倒霉后果。
3,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元把握办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元在指按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元在指按期限内不提供的,该当负担倒霉后果。
4,在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建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建立和生效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
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动,排除,终止,打消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更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
5,因用人单元做出排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削减劳动报答,计较劳动者事情年限等决定而产生争议的,由用人单元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置惩罚依据负担举证责任。
二,证据要求 1,当事人向本委提供证据,该当提供证据原件及与原件查对无异的复印件。
当事人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该当提交两份拷贝件和两份完备的书面临话记载。
2,当事人该当对提供的证据一一分类编号,并填写《证据质料清单》。
证据原件和复印件经本委查对后,原件退当事人,复印件由本委收存。
《证据质料清单》及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对方为配合当事人时,应一式三份),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3,外文书证或者外文申明资料作为证据的,该当附有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是由有关机构承认的有翻译天资的单元翻译。
4,当事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形状成的,该证据该当经地点国公证构造予以证实,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地点国订立的有关公约中规定的证实手续。
5,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持有贰言的,可以申请判定。
当事人申请判定,该当在本委指定的限期内提出。
判定机构由两边当事人约定,无法告竣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
对需要判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本委指定的限期内无合法来由,不提出判定申请或未提供相干质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判定结论予以认定的,该当对该事实负担举证不能的法令后果。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该当在举证限期届满五日条件出,并经仲裁委允许。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令,司法诠释规定的特殊环境外,证人该当亲自到庭作证接管扣问。
仲裁人和当事人可以对质人举行扣问。
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
扣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仲裁庭认为有须要的,可以让证人举行对证。
三,举证限期 举证限期由本委按照案件环境指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之日起计较。
当事人该当在举证限期内向本委提交证据质料,当事人在举证限期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力。
对于当事人过期提交的证据质料,本委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赞成质证的除外。
四,互换证据 本委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互换证据。
互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商议一致并经本委承认,也可以由本委指定。
五,增补证据 仲裁庭视案情许可当事人增补证据的,该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补证,假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补证的,该当负担举证不能的法令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