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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和法定拍卖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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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和法定拍卖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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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拍卖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划定,对被查封拘留收禁的财产实行公然竞价、把物品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以了债债务为目的的一种强制执行行为。

    

  任意拍卖是普通公民依照民法的划定,把物品在公然场合下以公然竞价的方式出卖,卖给最高出价人的一种买卖流动,任意拍卖的目的是换价,即把物品换成货泉,不一定与债务有关系。

    

  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的根本区别在于两者引起的原因不一致。

    强制拍卖的主体有一方是国家执法机关,而任意拍卖确当事人都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同等地位;强制拍卖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干涉干与,而任意拍卖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决定;强制拍卖贯彻执行国家强制债务人了债债务的原则,而任意拍卖是体现财产流转中公平公道的原则;强制拍卖一旦开始执行,除特殊情况外,拍卖程序必需坚持到底,不得随意休止;任意拍卖可跟着当事人的意愿的变化而变化,当事人有权决定拍卖程序的入行与否。

     在拍卖性质上,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有根本区别,但在拍卖品内容与拍卖方式上,又有联系。

    强制拍卖在实施中,可通用任意拍卖的一些程序和方式。

     有底价拍卖和无底价拍卖 在拍卖流动中,拍卖企业通常会和委托人约定一个保存价格(底价),这种拍卖称为有底价拍卖 ,不确定拍品底价的拍卖称为无底价拍卖。

     在有底价拍卖中,竞买人的出价必需即是或高于拍卖品的底价才能成交。

    假如低于底价,就不能成交。

    在拍卖实践中,选择无底价拍卖的并不多见,既使有,也必需是委托人的意愿。

    实施无底价拍卖,拍卖品大多是一些廉价商品,很少有价值高昂的珍贵物品,由于选择无底价拍卖,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美国同一商法》第2-328条划定:除非推出货物时明确表示无保存,拍卖均为有保存拍卖(即有底价拍卖)。

     无底价拍卖通常用于动产拍卖,而不动产拍卖因其价值昂贵,几乎都采用有底价拍卖。

    在强制拍卖时,一般都采用有底价拍卖,其目的是体现强制执行时能公平、公道、有效地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正当权益。

     密封式拍卖与非密封式拍卖 不管是任意拍卖仍是强制拍卖,都有密封式拍卖(即招标拍卖)和非密封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