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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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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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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预防劳动争议,是指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积极措施,避免用人单位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劳动权利、劳动义务纠纷的行为。我国建立了一套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对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具有积极作用。只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事,重视劳动纠纷的预防工作,通过采取积极、适当的措施,就会使劳动纠纷得以避免,或者大大减少。

对预防劳动争议应当有以下正确认识:

(1)预防劳动争议是将劳动纠纷消灭在萌芽中。防患于未然。预防劳动争议与劳动争议处理相比,是一种更积极、更主动的措施,是一项解决纠纷的前期工作,是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积极预防劳动争议,可以使劳动争议初露端倪时即被重视或合理解决,避免矛盾激化,使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因此,它要求有关预防人员必须保持与广大劳动者的密切联系,保持细致、敏感的观察力,及时发现纷争,疏通协商使矛盾双方尽早消除隔阂,避免矛盾公开扩大。

(2)预防劳动争议涉及许多部门和个人,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以及与劳动关系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如,用人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劳动者、劳动行政机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等。因此,预防劳动纠纷不是单靠某一部门或个人就能完成的,而是需要诸多部门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协作和配合,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3)预防劳动争议要依法进行。预防劳动争议要在依法预防的前提下进行。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主要是由于双方不懂劳动法律、法规或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产生的纠纷,因此,它需要由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的人员,针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宣传、教育,使他们了解到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权益是应当得到维护的,以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劳动纠纷。劳动纠纷预防人员在进行这一系列工作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有法不依,更不得置法律、法规和政策于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