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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其加工的一批出口产品出现了多件的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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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其加工的一批出口产品出现了多件的不合格

* 来源 : * 作者 : 贵州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公司克扣工资应对某公司员工,公司因其加工的一批出口产品出现了多件的不合格而影响了生产,为了赶时间完成加工订单,公司要求所有员工连日加班,每天加班3小时以上,并拒绝支付加班费。员工都有点不满意,并由工会派出代表同公司领导交涉,要求公司停止加班、支付职工加班工资。但公司认为,这批订单按正常的工作进度应该按时完成,是由于员工生产过程中的不负责任,造成生产出了大量的不合格产品而耽误了完成订单的时间,并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员工应该加班,且加班费是不应支付的。公司的解释让员工很不满意,问:这些损失应当由所有的员工承担吗?

首先应该肯定,员工的做法很实际。首先他们没有忍气吞声,也没有直接采取激烈的行为或诉讼加重双方的矛盾。他们选择了由工会派出代表同公司领导交涉的做法,发挥了工会的作用,这是目前许多员工没有做到的。没有沟通成功,建议分析具体的原因。此类劳动争议没有协商解决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就向当事人咨询的那样,员工对法律的不了解,也是交涉没有力度的一个原因。因此,应在掌握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与公司沟通,如沟通不了再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关于是否由员工承担损失,回答是不应当。公司认为,由于员工的工作失误导致公司订单无法按期完成,并造成了经济损失,应由员工对此负责因此员工应该加班,且公司有权不支付加班费,公司的这种认识没有法律根据。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般应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以上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应注意的是,其他工时制必须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后才能实行。同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公司加班时间工资报酬的支付也应执行上述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一定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关于加班程序的要求、工作时间标准及工资报酬支付的规定。若单位的损失确因少数员工的失误造成,也应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而不能用加班和不付加班工资的方式来惩罚员工,更不能以加班费来弥补公司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