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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后同居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建设工程纠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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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后同居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建设工程纠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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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后同居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1,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那么,给付彩礼后同居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给付彩礼后同居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湖北孝感婚姻家事律师吴丽娟解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章总则中的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吴丽娟律师解析: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3)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1个条件。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 《解释(1)》第2十7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4十2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2)》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1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1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彩礼作为附条件的赠与,也适用《合同法》第4十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湖北孝感婚姻家事律师:吴丽娟律师 扫描下方2维码,了解更多法律信息   相关阅读:   彩礼返还限制的基本原则有什么,彩礼返还限制有哪些原则?   彩礼返还限制的基本原则有什么,彩礼返还限制有哪些原则? 给予彩礼是我国男女双方之间结婚之前必须要做的事情,彩礼可以是钱也可以是房屋或者物品等不同的东西,如果双方在结婚之前发现不合适的话,彩礼可以返还但是要在1定的条件下。那么彩礼返还限制的基……[更多]   不认定为彩礼的情形有哪些,哪些情形不认定为彩礼?   不认定为彩礼的情形有哪些,哪些情形不认定为彩礼? 彩礼是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1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它是中国几千年来的1种婚嫁风俗。那么不认定为彩礼的情形有哪些,哪些情形不认定为彩礼? 网友咨询: 不认定为彩礼的情形……[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