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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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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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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何区别?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实,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借条表明清偿权关系是由于借贷而形成;欠条则
关键词: 借条,诉讼时效,欠条,有何区别

   

  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何区别?  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实,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别。

   借条表明清偿权关系是由于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

   能否准确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影响最大的是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的题目。

   有人以为,假如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的越日起计算两年;假如没有注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给付借款的越日起计算两年。

   对欠条而言,一律从出具欠条之越日起计算两年。

     笔者以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出具借条之日一般标志着合同成立之时。

   从诉讼时效的角度望,假如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越日起计算两年;假如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划定。

   实在,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固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预备时间。

   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刻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越日起计算;(2)假如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越日起计算;假如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公道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公道期限届满之越日起计算;(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立即明确拒尽,而该拒尽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预备时间,债务人拒尽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尽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尽之日的越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划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5)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尽的情况下,双方商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尽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越日起计算。

     对欠条而言,假如其成因是基于借贷,那么,此时它与借条的区别只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在民间借贷中,把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本应写成借条而却写成欠条的现象较为普遍,对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按借条对待。

   假如欠条成因基于此前双方存在买卖等关系,那么,它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去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因为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

   本应立刻付款,及时结清却因无款可付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出具欠条之日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则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越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 (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商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题目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商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刻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下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当然,假如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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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另有划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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