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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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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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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2009年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侵权责任法草案入进第三次审议。该草案在2002年已经初次审议,时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律知识,法草案

     

  2009年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侵权责任法草案入进第三次审议。

     该草案在2002年已经初次审议,时隔六年后,这一被搁置的草案再次泛起在历史的前台,关于它的立法程序在避开诸多争议后启动,并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底完成。

       与《物权法》众所瞩目,大张旗鼓的立法过程比拟,《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显著寒清了很多。

     虽然,《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性似不能与《物权法》等量齐观,但正所谓“无救济即无权利”,以救济和保障公民权利为主旨的侵权责任法在规范私家权利的法律体系中,据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它与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共同构成大陆法系现代民法典的四大支柱,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侵权责任法与我们每个人的糊口息息相关,医疗纠纷,动物伤人,环境污染,产品缺陷,网络侵权等中的责任承担题目都需要侵权行为法予以规制。

     尤其是近年来包括三鹿“三聚氰胺”事件等在内的食物,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网络诽谤等各类侵权案件在我国日益增多,而既有法律法规在侵权事件的善后处理上的无能为力,更使得这部法律的制定在我国有着更为紧迫和必要的意义。

       因此,在《侵权责任法》(草案)即将入进三审时,本网特别制作了这一专题,在深进解读《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方方面面的同时,与读者共同期待《侵权责任法》的早日出台。

       目录  第一章 一般划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划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一章 一般划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正当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入社会和谐不乱,指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 受害人有权哀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死亡的,其近支属有权哀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哀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的,被扶养人有权哀求侵权人赔偿糊口费,但侵权人已支付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的除外。

       受害人死亡,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用度的人有权哀求侵权人赔偿相关用度,但侵权人已支付相关用度的除外。

       第五条 侵权人因统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统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七条 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划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实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 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划定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划定。

       第九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教唆,匡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主要责任。

     匡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