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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是否合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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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是否合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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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很轻易产生纠纷的,而此时假如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话,当事人就不得不留意这个诉讼时效的题目了。关于合同无效
关键词: 诉讼时效,合用,合同无效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很轻易产生纠纷的,而此时假如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话,当事人就不得不留意这个诉讼时效的题目了。

   关于合同无效是否合用诉讼时效题目,收拾整顿好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具体解答。

   1,无效合同是否合用诉讼时效的题目仍存在较大争议对于无效合同是否合用诉讼时效的题目,在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即使最高院在关于无效合同是否合用诉讼时效的题目上,也泛起了两个截然相反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案例是最高院认定无效合同不合用诉讼时效的典型判例;但是在最高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案件的判决中,却确立无效合同仍旧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典型判例。

   这两个判例均出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但是认定的结果却截然不同,说明即使最高院在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题目上仍旧存在很大的争议。

   2,最高院目前关于无效合同是否合用诉讼时效的基本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合用诉讼时效轨制若干题目的划定》答记者问中,最高院就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题目作了如下解释:无效合同所涉哀求权的诉讼时效题目的确是司法实务中急需划定的题目,但因为在讨论过程中,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题目争议颇大,未形成倾向性意见,故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对该题目暂不予以划定,待入一步研究。

   在无效合同法律关系中,主要有确认合同无效哀求权,返还财产哀求权,赔偿损失哀求权三种哀求权。

   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涉及两类诉讼时效题目:第一,上述哀求权是否合用诉讼时效划定。

   确认合同无效哀求权虽明为哀求权,但实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因此,通说以为,其不合用诉讼时效的划定,而应合用除斥期间的划定。

   但因为合同无效轨制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题目,故我国合同法并未对确认合同无效哀求权的除斥期间入行划定。

   返还财产哀求权为不当得利哀求权的,应合用诉讼时效的划定。

   赔偿损失哀求权是因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债权哀求权,故也应合用诉讼时效的划定。

   第二,合用诉讼时效划定的哀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

   该题目是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最大的题目,主要有三种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以为,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理由是:合同无效只能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只有在判决或裁决确认合同无效之时才产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哀求权,权利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才起算。

   至于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权利人的不利益,可通过实体法的划定依公平原则入行解决,不应以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提前起算来解决。

   第二种观点以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

   理由是: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而签订和履行合同,其对权利实现的公道预期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故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而无论合同事后是否被确认无效。

   而且,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多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而非因合同被确认无效产生。

   第三种观点以为,上述两种观点均存在不足,前者会产生权利睡眠题目,后者则会带来无效合同按有效对待的无奈,应综合前两种划定作折中划定,即: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哀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

   但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以合同无效为由哀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笔者以为,无效合同应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且合同无效后的哀求权应该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开始起算考查无效合同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首先要对无效合同和诉讼时效的社会价值判定进手,从二者的价值考量中入行抉择。

   诉讼时效的社会价值,根据梁慧星先生的观点,主要有二点:第一不乱法律秩序,不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而无效合同的价值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的合用产生冲突时,要考量二者的价值孰轻孰重,显然诉讼时效轨制的牺牲可能会产生权利睡眠,法律秩序及经济秩序处于不不乱之状态的弊端,但是无效合同假如由于诉讼时效的原因产生有效的法律效果,更会给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带来巨大危害,所以无效合同的认定实质上是对社会利益的确认和保护。

   其次,从诉讼时效所合用的对象上望,无效合同的认定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仅仅合用于哀求权,而合同无效的确认属于形成权,天然不合用诉讼时效轨制。

   无效合同确认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哀求权和赔偿哀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大家观点一致,但是关于起算点题目,尚有争议。

   笔者以为起算点应该是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

   那种把因无效合同产生的哀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定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是错误的。

   原因是,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哀求权以合同无效为条件,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就没有返还财产哀求权存在的必要,因而合同无效和有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

   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哀求权和赔偿哀求权才会存在,其诉讼时效也才会产生。

   否者在合同还没有确定是否有效的情况下,就开始计算返还财产哀求权和赔偿哀求权的诉讼时效,不符合基本的逻辑。

   关于合同无效是否合用诉讼时效的题目,小编就为大家解答到这里,但愿能解开你的迷惑。

   假如你还有这方面的题目需要具体了解,建议咨询网站专业的合同事务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更加全面的归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