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当前位置 : 首页 > 债权债务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原告中国邮政储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金芝仁,该行行长。委托署理人贺某,湖南某为你辩护网事件所为你辩护网。被告曾某,男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

原告中国邮政储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金芝仁,该行行长。

委托署理人贺某,湖南某为你辩护网事件所为你辩护网。

被告曾某,男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被告谢某,男,被告尹某,男,原告中国邮政储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县支行(以下简称某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乞贷合同纠纷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吴春前担当审讯长,与人民陪审员康菁发,邓富丽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举行审理,原告某县邮政银行的委托署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到场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法来由未到庭到场诉讼,本院依法举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闭幕。

原告诉称: 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2010年9月28日志愿建立了联保小组配合与原告签署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增补协议,约定任一被告志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钱,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用度负担连带责任包管。

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进购货品”为由向原告乞贷10万元。

并签署了《小额联保乞贷合同》约定: "年利率为14.4%,限期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违约责任等。

原告按约向被告曾某,胡某发放了贷款本金10万元。

过后,被告某,胡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011年8月28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利钱(含罚息)6928.87元,经原告多次派员催收未果,给原告造成催收丧失600元。

告状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归还原告本息合计85625.05元及后段利钱,罚息,付出催收用度600元,由被告谢某,尹某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某县邮政银举动支撑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时代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增补协议复印件l份,用以证实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为联保小构成员,彼此之间对原告向任一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钱,罚息及原告为催收贷款而支出的用度负担连带责任包管;2,被告某,胡某出具的《农户/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实被告某,胡某系伉俪关系,被告胡某书面答应为曾某乞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3,《小额联保乞贷合同》复印件l份,用以证实2010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曾某,胡某签署了小额联保乞贷合同,约定了贷款本金,贷款利率贷款限期,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实;4,《小额贷款放款单》复印件件1份,用以证实原告于2010年9月28日向被告密放贷款本金10万元;5,贷款催收回执单5份和领款凭据1份,用以证实原告向被告催收债务所发生的开支用度6000元的事实;6,过期金额表,用以证实被告曾某,胡某过期贷款本息环境的事实。

被告曾某辩称: 乞贷是实,但今朝经济坚苦,无力归还。

被告胡某,谢某,尹某未作答辩。

被告某,胡某,谢某,尹某在举证限期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4,5,6经本院与原件查对无异,被告某不持贰言,切合证据的真实性,正当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 被告曾某,胡某系伉俪,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时代,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某县邮政银行于2010年9月28日签署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增补协议,两边约定: 乙方成员(曾某,谢某,尹某)志愿建立联保小组,从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止,甲方(某县邮政银行)可以按照乙方任一小构成员的申请,签署多次乞贷合同,在单一乞贷人最高贷款不凌驾人民币10万元且结合小组合计贷款余额人民币30万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国志愿为甲偏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甲方与乙方任一成员签署乞贷合同时,不需要逐笔管理包管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负担连带包管责任,包管时代从乞贷之日起至乞贷到期后二年,乞贷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构成员继承负担包管责任,包管时代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包管规模包括乞贷的本金,利钱,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和因乞贷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纳诉讼方式所付出的为你辩护网费,差盘缠及贷款工钱实现债权的其他用度。

被告某于2010年9月28日与原告订立了《小额联保乞贷合同》,两边约定: 由原告某县邮政银行向被告某发放贷款10万元,年利率14.4%,乞贷限期从2010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8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前三个月按月归还当月利钱,今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若乞贷人不定期偿还本息的,从过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乞贷人负担补偿责任。

被告胡某书面答应对被告曾某乞贷提供连带责任包管。

原告密放贷款后,被告曾某仅归还部份贷款本息,至2011年8月28日止,被告某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元,利钱6928.87元,原告为催收过期贷款本息,支出用度6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核心是: 1,在合同履行限期尚未所有届满前,原告某县邮政银行是否有官僚求被告曾某,胡某归还所有贷款本息并付出追讨用度;2,被告谢某,尹卫国事否该当负担包管责任。

原告某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签署的《小额联保乞贷合同》正当有用,受法令掩护,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原告贷款本息显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被告某尚未到期的贷款。

因被告曾某未按约归还原告贷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员向被告追讨,所破费的追讨用度600元,被告某对此该当负担补偿责任。

被告胡某,曾某系伉俪关系,该债务产生在其伉俪关系存续时代,属伉俪配合债务,应由被告某,胡某配合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 连带包管责任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时代没有履行债务的,也可以要求其包管人在其包管规模内负担包管责任。

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签署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增补协议约定: 被告谢某,尹某为被告曾某的乞贷本金及利钱,罚息,实现债权的用度提供连带责任包管,且答应对被告曾某的乞贷负担配合归还责任,被告谢某,尹某理应对被告曾某,胡某所答允担的乞贷负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卫国在负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诠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讯断如下: 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讯断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县支行贷款本金78696.18元,至2011年8月28日的利钱6928.87元,付出追讨用度600元,从2011年8月29日起的利钱,罚息按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另行计较至本讯断所指定的履行时代届满时止。

二,被告谢某,尹某对上述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某负担包管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

如未按本讯断指定的时代履行给付义务,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履行时代的债务利钱。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承担。

如不平从本讯断,可在本讯断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