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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为什么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贵州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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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为什么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贵州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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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是指与某种执法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人,即与违反交通法例造成交通事故这一执法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人。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置惩罚职员尚未到达现场之前,必须相互自动出示证件,证实身份、姓名、单元,以防有人为躲避责任乘乱溜走,给现场勘查和事故处置惩罚带来贫苦。然后,想法掩护现场。掩护现场是保证现场勘查事情顺遂举行,取得客观准确质料的条件,也为准确地认定事故责任,依法处置惩罚交通事故缔造有利条件。这是由于交通事故现场是反映交通事故发生前的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后演变历程的空间场所,也是事故痕迹、物证的空间场所。既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一样平常都市遗留大量的痕迹和物证,如:路面会有车辆的制动印痕、撞搓印痕、种种车辆部件造成的刮痕,以及行人鞋底搓痕等。这是车辆行驶状态、行驶位置的证据。玻璃、漆片等散落物是接触方位的证据。车身浮尘的擦蹭痕,是接触部位的证据。交通事故现场由于种种缘故原由会受到破损、变更,如欠好好掩护,将给勘查事情带来很大难题。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因此,当事人要很好地掩护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