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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危害战争动员秩序和兵役制度方面的犯罪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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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危害战争动员秩序和兵役制度方面的犯罪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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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战争动员秩序和兵役制度方面的犯罪主要有: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下面本法律网站小编将就这两种罪刑做出详细介绍,快来跟随本法律网站小编的步伐一起阅读下文吧。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罪

这种犯罪是指在战时情况下,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四个罪名,即战时拒绝征召罪、战时逃避征召罪、战时拒绝军事训练罪和战时逃避军事训练罪。所谓“预备役人员”,是指在军队现役之外服兵役的公民。所谓“征召”,是指兵役依法向预备役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准备转服现役。所谓“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分别是指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具有服从征召、军事训练的义 务而拒不接受或者有意躲避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以暴力方式抗拒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煽动他人抗拒征召或者军事训练,以及经多次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妨害了国家的战争动员秩序,危害了国家的兵役法律制度,应当依法惩处。对此,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1款规定,构成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该罪行是指在战时情况下或国家进行战争动员后,公民违反兵役法,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战时拒绝服役罪和战时逃避服役罪。所谓“拒绝、逃避”服役,是指拒不履行或者有意躲避服兵役义务。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以暴力方法抗拒服兵役。煽动他人抗拒服兵役,以及经过多次教育仍拒绝、逃避服兵役等。

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兵役法律制度,妨害了国家战争动员的秩序,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此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