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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送达对方的过程有什么规定——谈谈——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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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送达对方的过程有什么规定——谈谈——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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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送达对方的过程有什么规定 1、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1)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其中第十1条规定,“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但此规定针对的是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而不是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且只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5日内作出裁定”。 (2)合理确定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两种情形下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1是经济案件中管辖权异议的办理,1是级别管辖权异议的办理,2者均要求在十5日作出裁定。但美中不足的是,对于送达时间没有要求。而对于非经济案件中对地域管辖异议的办理期限,目前没有任何明文规定。这也就造成了在传统民事案件审理中管辖权异议办理的延迟,甚至有的当事人恶意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拖延诉讼。 2、案件受理费的收取 (1)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预交案件受理费,现行法律没有规定 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之前,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审判实践中1般做法是,通知被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如其不预交则视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在管辖权异议办理中对案件受理费的收取非常混乱。有的法院要求被告预交;有的法院不要求被告预交,而是要求被告在驳回裁定生效后再行交纳;有的法院干脆不收案件受理费。造成这1现状的原因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含混模糊。 (2)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1,无论案件受理费还是申请费均以预交为原则,不预交为例外。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看,只有3类案件不用预交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即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申请执行、申请破产清算。第2,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交纳不具有操作性。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被驳回后,异议处理程序已经完结,被告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动力。其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也只能走执行程序,此种做法过于浪费诉讼资源。综上,笔者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通知其限期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未提出申请;如最终经审查被告所提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的,则同时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 以上就是关于对诉状送达的法律规定的相关信息了,在诉状送达的过程中,是有时间期限的,同时也要满足与上文所提到的相关规定。关于诉状送的的法律规定也是比较复杂的,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了困难,小编推荐您到华律网进行在线律师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