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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设工程纠纷律师——进行亲子鉴定需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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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设工程纠纷律师——进行亲子鉴定需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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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条件】 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1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1方主动采集对1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 【必要条件】 被鉴定人同意鉴定。 1方面民事诉讼法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另1方面诉讼1方当事人无义务协助对方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亲子鉴定结论作为1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同时,必然对另1方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如果被鉴定人1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应做出有利于任何1方当事人的决定,但为查明事实、定分止争,可对拒绝亲子鉴定的被鉴定人进行劝说,经法院极力劝说仍拒绝鉴定的,法院不能强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