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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关于邮电部分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暂行办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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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关于邮电部分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暂行办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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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入1步做好毕业生分配工作,适应邮电事业发铺的需要,鼓励学生投身祖国"4化”建设,更好地为邮电通讯事业服务,根据国家有关划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毕业生的分配工作,应坚持尊重知识,珍惜人才,努力做到学以致用,人绝其才,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原则。在邮电部分内部实行"供需见面,择优分配”的办法,并逐步把竞争机制引进邮电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努力创造前提,实行毕业生选择职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轨制。  第2章 分配计划  第3条 毕业生分配计划的制定,应按照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创造前提扩大指导性计划,由邮电部人事司报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4条 为保证重点教授教养,科研,通讯建设以及边遥地区对毕业生的需要,对供需矛盾较大的或某些短线专业毕业生的分配由部人事司编制指令性计划。通过"供需见面,择优分配”的办法,供需双方协商1致后签订分配协议书,报邮电部人事司审核。  第5条 除指令性计划以外的毕业生,由人事司编制指导性计划。根据供需双方的需要和可能,通过"供需见面,择优分配”的办法,由院校与用人单位协商1致后,签订分配协议书,报邮电部人事司审核。  第6条 非邮电院校毕业生的分配计划,按照国家教委分配给邮电部的各专业人数,由邮电部人事司根据工作需要下达给相关单位,凡各单位直接与非邮电院校联系所接收毕业生的专业及人数,应报邮电部人事司审核后下达分配计划。  第7条 邮电部人事司下达分配计划后,凡需要改派的,经供需双方协商1致后,由各院校报邮电部人事司审批后执行。  第3章 供需见面  第8条 邮电部人事司于每年2季度召开邮电高等院校与邮电企事业单位供需见面会。由院校向用人单位先容学生情况,提供学生档案,学习成绩等;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双方协商1致后,签订分配协议书。  第9条 每年召开供需见面会之前,邮电高等院校应将本年度的毕业生专业人数,生源等及时通知邮电企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应绝快将需要毕业生专业人数以及工作安排的意向等通知有关邮电院校。做到互相交流信息,增强透明度。  第十条 供需双方1般不得变更分配协议书;如需变更,应报邮电部人事司审批。  第4章 择优分配  第十1条 邮电高等院校应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德,智,体几方面表现情况,入行综合测评,以测评综合分数高低排出名次,作为考虑本人志愿,确定毕业生分配往向的主要依据。  第十2条 对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应优先分配到邮电通讯急需并能充分施展其专业的工作岗位上。  第5章 毕业研究生的分配  第十3条 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应在分配原则的指导下,由培养单位提出分配计划,报邮电部人事司审批。  第十4条 毕业研究生的分配,在国家分配方针,政策指导下,采取供需见面,学校推荐,学生选择职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签订协议书的办法分配。对不符合国家分配方针,政策的,学校可不予推荐,不予办理派遣手续。  第6章 详细题目的处理  第十5条 供需双方在协商中,要互相尊重,紧密亲密配合,共同完成毕业生的分配工作。在协商中确有特殊题目需要协助解决的,必要时,邮电部人事司可以采用行政干涉干与的办法处理。  第十6条 任何部分和单位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截留按计划分配的毕业生,否则要追究有关职员的责任,所截留的毕业生,必需退归原计划分配的单位。  第十7条 对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不列进分配计划,可由邮电院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有接收单位的按同1分配毕业生的办法派遣。自院校公布毕业生分配名单之日起,3个月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可不再推荐,院校将其档案材料,户粮关第转至其家庭所在地。  第十8条 对于经教育仍拒不听从分配的毕业生,自院校公布分配名单之日起,3个月仍不往报到者,由院校上报其所在省,市高教局(人事局)批准,取消其分配资格。  第十9条 被取消分配资格的毕业生,应向院校交付培养费(研究生2万元,本科生1万5千元,专科生1万元),也可以由录用或聘用该毕业生的单位交付。  第7章 附则  第2十条 各地邮电学校中专毕业生分配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由主管部分自行制定。  第2十1条 各地邮电学校,跨省,区,市的代培毕业生分配,报邮电部人事司审批。  第2十2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邮电部人事司负责解释。